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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发布时间:2019-06-28 来源:人民网

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严格的准入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也是监管的重要环节。近日,自治区司法厅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地方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补齐地方性金融监管短板,明确风险"底线"。

近年来,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广西加速涌现。据统计,目前,广西共有地方金融组织671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376家,融资担保公司103家,地方交易场所1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典当企业162家,融资租赁公司13家。在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约束无据等原因,地方金融组织侵害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金融活动也时有发生。各地第三方理财机构、P2P公司跑路事件频发,侵害了百姓的利益。

据介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因此,我区这次立法,拟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以及监管标准,严格地方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参照正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严格准入。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地方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地方金融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字样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此外,地方金融组织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禁止非法集资,任何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对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发放贷款,不得向公司股东发放贷款,向国家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向非法领域发放贷款,采取非法手段催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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