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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小贷公司不是放高利贷的机构

发布时间:2019-03-10 来源:浙大金融

很多人提到小额贷款公司,认为是放高利贷的机构,甚至银行将借款人在小贷公司里有借款记录作为拒绝发放贷款的理由。金融业越来越"高端大气",但小贷公司却难以得到社会上的普遍认可。整个社会的金融需求各型各色,不同级别风险的金融需求,对应于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供给机构。总体来说,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了真实可靠的金融需求,肯定是为社会创造了真实的价值。

什么是高利

   高利贷译自英文usury,一般将usury译为"高利贷"[1]。最初表示从金钱中获得的收益,后来,如果这部分收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称为interest,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才是usury[2]。在逐步演变中,人们开始接受与贷款成本相适应的利息,但是超过应得的部分还是被抵制,因为在宗教中,这可能导致借贷双方的"不平等"。在新教改革之后,人民对高利贷的看法从完全的抵制转向中立[3]。或者更确切是杰里米·边沁打破了对于高利贷的看法,他批判亚当斯密支持法律抵制高利贷的做法,最终导致了1854年英国高利贷法的废除[4]。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由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2015年,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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