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办发〔2014〕22号 关于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 变更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辽金办发〔2014〕22号
关于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
变更条件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和推动省内优秀民间资本投资小贷行业,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决定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期满1年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变更主发起人,经营期起始日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日。
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主发起人须由市、县(区)两级金融办(委、局)出具同意变更并承担相关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报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铁岭、朝阳2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后,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12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后,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主发起人变更时,新的主发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法人,且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的净资产总额。
(三)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2年连续赢利,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
(五)最近两年依法纳税、用工,无偷、漏、欠税和重大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行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政府金融办拥有本文件最终解释权。
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