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在线反馈 您好,欢迎您访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网站
  • 首页
  • 协会概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协会动态
  • 行业新闻
  • 会员单位
  • 经验交流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辽金办发〔2014〕17号 关于沈阳经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 同城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辽金办发〔2014〕17号 

关于沈阳经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 

同城化的通知

 

沈阳市政府金融办、鞍山市政府金融办、抚顺市政府金融办、本溪市政府金融办、营口市政府金融办、阜新市金融局、辽阳市政府金融办、铁岭市政府金融委,沈阳经济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3〕39号),推动沈阳经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沈阳经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实施同城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经济区内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沈阳经济区内按同城原则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沈阳经济区范围包括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

 

        二、沈阳经济区内登记注册的,实缴资本金1亿元且监管评级结果达到BBB(含)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资本金每增加2000万元,可设立1家分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其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委、局)和拟设分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委、局)分别审核、出具同意意见,并由该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管,即由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委、局)负责对该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此前出台的政策内容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4月15日

 


友情链接: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 金东科技|
  • 新浪|

首页 | 协会概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协会动态 | 行业新闻 | 会员单位 | 经验交流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9号奉天银座A座2306 2308室 邮编:110001 邮箱:lnmcgov@126.com

联系电话:024-23535033(法律维权及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24-23535086(投诉电话) 传真:024-23535133

版权所有: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辽ICP备10017181号

技术支持:沈阳飞度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