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办发〔2014〕17号 关于沈阳经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 同城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辽金办发〔2014〕17号
关于沈阳经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
同城化的通知
沈阳市政府金融办、鞍山市政府金融办、抚顺市政府金融办、本溪市政府金融办、营口市政府金融办、阜新市金融局、辽阳市政府金融办、铁岭市政府金融委,沈阳经济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3〕39号),推动沈阳经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沈阳经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实施同城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经济区内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沈阳经济区内按同城原则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沈阳经济区范围包括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
二、沈阳经济区内登记注册的,实缴资本金1亿元且监管评级结果达到BBB(含)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资本金每增加2000万元,可设立1家分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其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委、局)和拟设分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委、局)分别审核、出具同意意见,并由该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管,即由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委、局)负责对该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此前出台的政策内容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