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办发〔2014〕21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质量年”活动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资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辽金办发〔2014〕21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质量年”活动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大幅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大幅度提高,业务违规率大幅度降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质量和行业素质全面提高。但是,近期调研发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投向风险较高的行业。为确保全省小贷公司稳健发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巩固“质量年”活动取得的成果,继续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继续开展与银行差别化经营,专注市场细分,开展特色经营,将资金重点投向“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为发展前景广阔、风险较小的实体经济及行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服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对宏观经济形势有清晰的认识,审慎将资金投放到受宏观调控影响较大、风险较高的房地产、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要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避免做短期“倒贷” ,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暴力催贷、不得洗钱。
四、各市金融办(委、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检查力度,对于风险较大的公司要重点监控。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请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县金融办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