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办发〔2014〕9号 关于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分期缴足 注册资本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辽金办发〔2014〕9号
关于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分期缴足
注册资本金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县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经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决定,允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在1年半内(18个月)分期缴足,但设立时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50%。
特此通知
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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