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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办发〔2014〕8号 关于调整小贷公司相关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辽金办发〔2014〕8号 

 关于调整小贷公司相关试点政策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县金融办,各小贷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精神,实现到2017年底,全省小贷公司法人机构数量比2013年底新增1000户,其中包括60户科技小贷公司;有80户以上的小贷公司实现跨市经营的总体目标,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在保持原准入资本金门槛不变的情况下,决定从以下4个方面调整小贷公司试点政策标准:

一、调整筹建标准

两个股东即可发起设立一家小贷公司,但主发起人必须是小贷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的企业法人,且小贷公司的股东之间应无关联关系。企业作为出资人,其对小贷公司的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企业出资人的税务证明只须包括该企业近两年内依法足额纳税,无偷漏欠税行为内容,并由其注册地县(处)级及以上的税务机关加盖印章。

二、放宽股东变更标准

小贷公司取得筹建批复后,非主发起人股东需要变更的,可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经营期满半年的小贷公司可申请股东变更。主发起人变更时,新主发起人从小贷公司股东外产生的,须由市县两级金融办(委、局)或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辽宁省小贷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鼓励设立分支机构

各市金融办可依据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经营需求,批准其在本市内设立代办点;各市代办点的设立情况要及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符合《辽宁省小贷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分公司设立标准,注册资本金每增加2000万元,可增设一家分公司。最近2年内法人代表、总经理和80%以上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小贷公司可设立分公司。

四、允许小贷公司分期缴足资本金

         资本金在3亿元(含)以上的小贷公司的资本金可分期缴纳,设立时出资比例不低于资本金的50%,其余部分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特此通知

 

 

 

 

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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