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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处理意见 辽金办发〔2011〕30号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处理意见

辽金办发〔2011〕30号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县金融办、昌图县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行为,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涉嫌抽逃或抽逃资本金80%及以上的,直接取消经营资格。

二、涉嫌抽逃或抽逃资本金50%到79%的,约见高管谈话、严重警告,限期1个月补足资本金,1个月内不能按时补足的,取消经营资格。一经发现再次出现抽逃资本金的情况,不论数额多少,取消经营资格。

三、涉嫌抽逃或抽逃资本金50%以下的,约见高管谈话、警告,限期2周补足资本金,2周内不能按时补足的,取消经营资格。一经发现再次出现抽逃资本金的情况,不论数额多少,取消经营资格。

四、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变更公司住所、高管、股权等,约见高管谈话、严重警告,限期1个月内递交变更申请。一经发现再次出现擅自变更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

五、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开展新业务的,限期3个月整改,3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取消经营资格。一经发现再次出现擅自开展新业务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

六、没有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和回收要通过银行机构办理。”规定,进行现金支取的,约见高管谈话、严重警告、停业整顿,限期1个月整改,1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取消经营资格。一经发现再次出现现金支取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

七、没有按照“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规定,超比例贷款的,约见高管谈话、警告,限期3个月整改,3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取消经营资格。

八、未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跨市进行贷款的,约见高管谈话、严重警告,限期3个月整改,3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取消经营资格。一经发现再次出现未经审批跨市进行贷款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

九、没有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规定,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贷款的,约见高管谈话、警告,限期3个月整改,3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取消经营资格。

十、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的,约见高管谈话、严重警告,限期1个月整改,1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取消经营资格。一经发现再次出现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经营资格。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不按《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的,约见高管谈话、警告,限期1个月整改,1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责令停办业务。

十三、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约见高管谈话、警告,限期1个月整改,1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责令停办业务。一经发现再次出现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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