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职责的通知
辽金办发〔2011〕28号
各市金融办(委、局):
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充分调动各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和《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辽金办〔2009〕68号)有关规定,现将试点工作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各市金融办(委、局)是各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领导下,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会同市银监、人民银行、工商、财政、公安、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二、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指导、帮助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关事项变更、办公场所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格审查委员会或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负责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四、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施重点专项监控,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
五、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对有下列情况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领取营业执照后,4个月不开业经营;进行帐外经营;进行现金交易;违反资金来源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超比例放款;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不报批;违反利率管理规定;不上报报表、有关资料;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场所不合要求等。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出具处置意见,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六、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上报工作,要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数据出现的异常情况,第一时间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整改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七、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协调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同时借助银行力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八、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推动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工作,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规模。
九、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十、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筹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十一、县(市、区)金融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并及时上报市金融办(委、局)。
十二、绥中县、昌图县金融办职责比照各市金融办(委、局)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