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辽金办〔2010〕1号
各市金融办(局、委):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增强其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经省金融办研究,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办理股权(或股份)变更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49%;其它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变更股权(或股份)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或股份)变更的申请》,主送省政府金融办,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及说明,变更前后股东持股比例、金额明细表。
(二)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权(或股份)变更的决议书原件。
(五)股权(或股份)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全体出资人的出资协议书原件。
(六)出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承诺书。
(七)出资人为新股东的:1、企业股东须提交企业信用报告书和工商、税务、劳动部门出具的依法合规经营证明,以及企业法人代表的信用报告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个人股东须提交信用报告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注册资本金增加时,需提交增资部分的验资报告。
(九)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营业网点,但不得投资设立除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或企业。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