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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 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  

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辽金办发〔2012〕9号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县、昌图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鉴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推动试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和股权变更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司设立

(一)筹建申请

1.主发起人是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0%。

2.企业出资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3.企业出资人须提供近2年的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出资人间关联关系证明;企业做为出资人的,须提供关联企业名单。

6. 从事信贷业务5年(含)以上,或具备较为成熟的信贷经营模式和社会信誉较高的特色企业法人,可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独资小额贷款公司。

7.境外企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满足的条件:

(1)资产总额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2)主营信贷业务5年(含)以上,具有丰富信贷管理经验和经营特色,对省内小额信贷行业发展有借鉴和引领作用。

(3)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和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市、县(区)两级政府同意引入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并承担相关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的审核意见。

(5)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开业申请

市金融办(委、局)须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审核意见书,其中包括营业场所安全、消防检查合格,具备营业条件等内容。

二、关于股权变更

(一)非主发起人变更

1.经营期满1年后,可申请股权变更。

2.每年只能申请股权变更1次,变更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因增资需要引入新股东,引入比例不受前款限制,但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出资总额不得超过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

4.市金融办(委、局)出具的变更申请审核意见中,应包括公司股权变更前后的股权对照明细表。

(二)主发起人变更

1.主发起人原则上不得变更,但主发起人因经营资质到期、上市、并购等事项,确需变更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审定。

2.主发起人变更时,新主发起人的资质审核比照小额贷款公司新设时对主发起人要求的标准进行。

3.新主发起人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外产生,须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出具同意变更并承担相关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的审核意见后,报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4.新主发起人由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股东产生的,须由市金融办(委、局)出具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5.除主发起人外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它股东,在主发起人股权变更后1年内不得变更。 

6.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  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地址应与注册地一致。在跨区迁址时,除满足地址变更的要求外,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申请及迁入地所在县(区)政府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开业批复文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企业出资人出现更名或者更换法人代表等事项时,须及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经市金融办(委、局)审核确认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不得再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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