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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金办〔2009〕3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委员会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要件补充如下。

  一、筹建申请须出具以下要件

  (一)企业出资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近两年无偷漏税行为,依法纳税的证明,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二)企业出资人注册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近两年依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证明,并加盖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三)企业出资人注册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人事局)出具的近两年度依法用工,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情况的证明,并加盖主管劳动部门公章。

  (四)企业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复核、盖章。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法人出资人信用报告,自然人出资人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出具日期不得早于筹建申请提交日前一个月。

  二、开业申请须出具以下要件

  (一)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出具日期不得早于开业申请提交日前一个月。出资人可凭有效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

  (二)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复核、盖章。

  以上材料如在筹建申请中已提交,须在开业申请时再次提交。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问题,应严格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问题,应严格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如:ⅹⅹ县(市、区)ⅹ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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