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办发〔20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辽金办发〔2015〕1号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2014年,省政府金融办将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融入监管评级中,实施了“以评代检、分类监管”的行业监管,推动了全省小贷公司的依法守规经营。为确保分类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协助省政府金融办做好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工作。对不积极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市、县,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1年内新设小贷公司的资格。
二、各市、县监管部门要依据省政府金融办监管评级结果,结合《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措施》(辽金办发【2013】65号)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以及拒不整改的小贷公司,由市金融办(委、局)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将依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第四十条和《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处理意见》(辽金办发【2011】30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小贷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开展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工作。凡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开业批复,并通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监管评级结果在CC级(含)以下的小贷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人员撤销其开业批复,并通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各市、县监管部门和小贷公司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本通知精神,主动配合做好监管评级和各项现场检查工作,确保全省小贷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省政府金融办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