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9 来源:
辽金办发〔2015〕18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等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县、昌图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不断提升小贷行业质量,活跃经营行为,现对股权变更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主发起人变更
(一)筹建期内,主发起人不得更换,但其持有的股权可适度增减。
(二)开业后,主发起人变更须按照《关于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条件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22号)有关规定办理;同时,须提供新主发起人近2年所得税完税证明文件。增持或减持股权须满足: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起始日期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日)不得低于1年,有限责任公司无经营年限限制。
二、非主发起人变更
非主发起人股权变更不做变更比例和次数的限定。
(一)筹建期内,非主发起人的变更应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一并申报。
(二)开业后,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主发起人股权变更须经营期满1年。
三、其它事项
(一)开业后,尚未缴足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时,需将剩余资本金一并缴齐。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原企业法人股东增资时,须提供最近1年的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或转型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时,不受股权变更比例的限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政府金融办
2015年5月13日